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谷振卿、生政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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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青2801执416号
谷振卿、生政、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政、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06488.58元,执行费15465元。经执行,划拨被执行人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1321953.58元,本院已将案款1306488.5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谷振卿,案件执行费15465元已转入本院执行费账户,至此,谷振卿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青2801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