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欣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园林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22执保79号之一
申请人:扬州市欣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P6C3L81,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沛县园林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322MB0265180B,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84522,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君。
扬州市欣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沛县园林服务中心、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沛县园林服务中心、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3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冻结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信银行江都龙川桥支行,账户:81×××68_000001;开户行: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繁荣支行,账户:32×××05;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营业部,账户:69×××24;开户行:江苏银行江都支行,账户:16×××50;开户行:中信银行江都支行,账户:81×××59_000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都支行,账户:10×××66),查封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房地产一处,查封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房地产一处。本院已足额冻结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36万元(开户行:中信银行江都龙川桥支行,账户:81×××68_000001),现本院依职权解除对除该银行账户外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繁荣支行,账户:32×××05;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营业部,账户:69×××24;开户行:江苏银行江都支行,账户:16×××50;开户行:中信银行江都支行,账户:81×××59_000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都支行,账户:10×××66)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房地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絮
书记员解小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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