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欣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279号
申请人:扬州市欣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沙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高羊,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杰,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扬州市欣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沛县园林服务中心、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沛县园林服务中心、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3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足额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36万元(开户行:中信银行江都龙川桥支行,账户:81×××68_000001),本院作出(2022)苏0322执保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繁荣支行,账户:32×××05;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营业部,账户:69×××24;开户行:江苏银行江都支行,账户:16×××50;开户行:中信银行江都支行,账户:81×××59_000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都支行,账户:10×××66)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20)江都区不动产权第0×××1号】房地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20)江都区不动产权第0×××0号】房地产的查封。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36万元(开户行:中信银行江都龙川桥支行,账户:81×××68_00000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