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欣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园林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79号
申请人:扬州市欣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沙欣。
被申请人:沛县园林服务中心,住所地沛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蒋涛。
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君。
本院在审理扬州市欣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沛县园林服务中心、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219号】中,申请人扬州市欣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沛县园林服务中心、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3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扬州市欣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022287020800040200002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沛县园林服务中心、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3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欣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