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64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务工人员,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845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娟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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