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大易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304号 原告:青海大易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8KU1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想,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青海大易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845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生政,男,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1015080074K。 负责人:***,局长,身份证号XXX。 原告青海大易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大易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大易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大易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3元,减半收取662.65元,由原告青海大易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  锦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