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02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5944739B。
法定代表人:权森。
被执行人:平湖市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云溪南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66966779C。
负责人:余国群。
被执行人:平湖市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55号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15435702M。
法定代表人:计水根。
申请执行人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02民初66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平湖市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平湖市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浙0402执75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湖市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平湖市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4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