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

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与江苏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26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08891999R,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广年,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800102Y,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崔闽,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苏1182民初2690号之一民事裁定,已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资产。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以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扬州江都支行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上海):31001544900055345108;农商行:321088460120********29;邮储银行:932002010046638896;工行:40000202192********)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道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