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

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无锡市滨湖红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420号
申请人: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800102Y。
法定代表人:崔闽。
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红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782435478。
法定代表人:郭大宇。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红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345号。申请人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红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红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