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扬中中扬申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2286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中中扬申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中中扬申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苏1182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计68407.81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扬中市××街道步行街××号,XXX号,XXX号房地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经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均无果。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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