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812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812号
原告: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支五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陆贤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俊
人民陪审员张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缪莹
书记员施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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