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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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财保29号******
申请人: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支五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陆贤明,总经理。******
申请人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缴纳案件申请费。申请人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包新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