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092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1182民初4092号
原告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合同的双方应该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厂房、路面等建设完毕并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及时支付工程价款。被告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建设工程价款154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法定代表人陆贤明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据此主张被告给付建设工程价款15450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将车间厂房工程发包给原告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土建工程总承包,工程范围为按图实际要求,厂房及路面两幢计算,开工日期2014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5年1月1日,工期总天数120天,合同价款4000000元。2018年5月27日,陆贤明出具工程结算对账单一份,载明;“今有郭成承建的江科电气围墙、厂房土建款以及下水道,截止2018年5月27日止,尚欠工程款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伍仟元整(154.5万元)。结算人:陆贤明2018.5.27”。嗣后,被告未能支付工程款。
被告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154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6元,减半收取93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53元,由被告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志敏
法官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施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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