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吊篮租赁维修服务部、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3846号 原告:如皋市**吊篮租赁维修服务部,住如皋市搬经镇谢甸村十六组。 经营者:**,男,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如皋市**吊篮租赁维修服务部与被告扬中市丰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吊篮租赁维修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80元,由原告如皋市**吊篮租赁维修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