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578120,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孙维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姮,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宝,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64343658T,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承龙,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4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3166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属于应付款95%内的1204279.5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质保金5%金额为112330.5元自2019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因被执行人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院说明情况及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5日、2020年7月13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账户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执行。
3.2020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0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经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6.经公安部车辆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但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
7.本院依法前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658室查找被执行人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未果。
8.2020年7月13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称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苏州新思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