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3059号
原告: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楠溪江东街68号旭建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孙维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宝。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原告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