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与南京金钥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21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基宏,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富,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林,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金钥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先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校场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姗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以下除裁判主文外简称地矿所)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金钥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钥匙酒店公司)、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钥匙环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7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地矿所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以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为利息起算点无事实依据,违反双方约定,双方于2005年11月30日约定,竣工验收后28天内金钥匙酒店公司提供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审计后60天内支付价款,从第61天起按拖延价款的银行同期利率计息,2008年5月13日完成了案涉项目竣工验收,租赁合同约定起租日为2008年10月1日,金钥匙酒店公司实际自2008年5月就开始营业,案涉款项应从2009年1月1日起计息。(二)地矿所使用不锈钢材料是为了遵守国家建筑及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无权自主选择其他材料,不锈钢管费用应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其只按照PP-R管费用支付,有违公平。(三)空调改装土建费用373514元应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四)消防费用4620.79元系应金钥匙酒店公司要求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该费用应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五)变更空调系统导致的空调机本身增加的费用47100元应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六)热水箱扩容费用60000元应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热水系统确认备忘录”上的签字不是地矿所的意思表示,且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系金钥匙酒店公司提出的,应由受益人承担该费用。(七)一、二审判决免除金钥匙环境公司的保证责任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因案涉工程变更部分约定不明确,双方对给付金额一直处于争议之中,鉴定机构也只是给出相关工程造价,而将应由哪方承担留待法院裁决,一、二审根据案件情况,酌定以鉴定报告出具的日期为利息起算点,并无不当。(二)关于不锈钢管费用问题,案涉大楼设计图纸要求采用的是不锈钢管,只是地矿所的招标书对该部分管道采用的是PP-R管,但在施工时设计单位要求将PP-R管改为不锈钢管,地矿所亦承认金钥匙酒店公司不能改变设计,其建设的华东地调科技楼另外一栋楼也采用了不锈钢管,因金钥匙酒店公司已经支付了PP-R管费用,故一、二审法院对该不锈钢管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关于空调改装土建费用问题,不管空调系统如何变更,其土建费用系必然费用,地矿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争议的部分费用就是因空调系统更改而增加的费用,且双方已约定系在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更改空调系统,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地矿所关于因空调变更引发的土建费用,亦无不妥。(四)关于4620.79元消防费用,鉴定机构意见是该项目应由业主提供基本服务,该费用属于消防要求,故地矿所关于消防费用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五)关于地矿所认为空调系统变更导致空调机增加的费用47100元问题,双方一致同意在满足大楼技术条件和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同意变更空调系统,后又协议确认空调系统变更后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总价为244.2万元(比原合同增加47100元),鉴定报告已经对相关费用作出鉴定,且认为该总价不包括空调电气、控制管线及新风系统等,并认定空调变更引发的安装费用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现地矿所认为该47100元系空调机费用并要求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六)关于热水箱扩容费用60000元问题,地矿所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关于华东地调科技楼培训中心热水系统确认备忘录》,该备忘录金钥匙酒店公司人员徐芬签名后备注“增加的费用由地矿所负责承担”,该字迹下方另起一行为地矿所人员签字,此后地矿所并未对该备注提出异议,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地矿所此项主张,并无不当。(七)关于金钥匙环境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了租赁事宜,金钥匙环境公司仅是对租赁合同进行担保,地矿所主张金钥匙环境公司对案涉装修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该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左其洋
审判员  杜三军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