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与南京金钥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民终7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基宏,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林,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钥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先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晶,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校场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陈姗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晶,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以下简称地矿所)、南京金钥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钥匙酒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钥匙城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钥匙环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121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矿所上诉请求:1、金钥匙酒店公司自2009年1月1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金钥匙酒店公司支付不锈钢管费用90213.92元;3、金钥匙酒店公司支付一审扣减的土建费用,包括结构板开孔加固费用274700元、配电柜改造82000元、管道井浇泥封堵16814元、9#-061108签证4620.79元;4、金钥匙酒店公司支付协议约定的空调机费用47100元及热水箱费用60000元;5、金钥匙环境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以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作为利息起算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2005年至2006年,,地矿所已投入装修费用并完成装修工作2007年1月8日,双方进行了内部安装工程移交手续,并于2008年5月13日完成本项目的竣工验收。此期间,尽管地矿所多次要求决算并支付费用,但金钥匙酒店公司一直拒不配合。金钥匙酒店公司从2008年5月起即已实际营业,其使用房屋、装潢却不支付装修费用本息,显属不公。。地矿所要求自**年**月**日开始计算利息已放弃了自身权利,但一审判决却认为金额的确定是履行给付义务的前提,双方对结算金额一直处于争议之中,故以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作为利息起点,该等说法无事实与法律依据。2、2005年11月30日,,地矿所与金钥匙酒店公司在《科技楼培训内部装修管理协议书》第**条中约定竣工验收后28天内金钥匙酒店公司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审计后60天内支付价款,从61天起按拖欠价款的银行同期利率计息。该项目2008年5月13日竣工验收,按照上述时间节点,金钥匙酒店公司最迟应在2008年8月2日前支付工程款,并从2008年8月3日开始支付利息。二、不锈钢管的费用依法依约均应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1、一审判决认为根据2006年3月9日的洽谈会议,没有证据证明PP-R管改为不锈钢管是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提出并确认,结合鉴定机构的意见,对该项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鉴定机构并未不同意支付,只是将责任推诿给法院裁定。2、2006年3月9日的洽谈会议虽未明确记载金钥匙酒店公司同意更改为不锈钢管,但案涉装修工程千头万绪,不可能对此一一列明,只能大体概括。恰恰是此会议纪要明确金钥匙酒店公司负责设计院、质监所等单位对设备改型变更的联系、修改、确认工作,并明确设备由金钥匙酒店公司选型、确认、具体采购和结算。最终设计院确定为不锈钢管,也未见金钥匙酒店公司有反对证据。3、本案一审中,地矿所提供了工程完工后金钥匙酒店公司于**年**月**日向地矿所提出的异议,该异议认为地矿所很多材料未使用不锈钢管而是PP-R管。可见金钥匙酒店公司明知更改,且以此为由抗辩地矿所未使用不锈钢管。一审认为金钥匙酒店公司不知情、不同意,并无依据。4、依据案涉项目情况与有关规定,该费用必须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原设计图纸即确定为不锈钢管,招标时列为《甲控乙供材料》,暂定为PP-R管;在招标问题的澄清中已经明确招标文件中“招标报价暂定价格”取消,由《甲控乙供材料》代替。该文还进一步明确:“部分材料业主将根据实际使用材料的品牌、品质等情况作具体核定,其材料品种见《甲控乙供材料表》。投标人以《甲控乙供材料表》中价格计入报价,决算时根据具体核定。”上述证据明确表明决算时应当按最终确定的具体材料调整价格。案涉项目《甲控乙供材料》共20余种,除不锈钢管之外,其余均依此规定决算时按实际调整;因此独不调整不锈钢管费用,与本案事实亦不相符。5、管道材质是设计院的工程强制要求,必须遵守,否则根本无法过验收。金钥匙酒店公司在2005年11月9日关于“培训中心经营主要事项确认书”中确认:由其提出对培训中心原设计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和消防等有关规范和规定。况且,,地矿所作为建设单位涉案工程使用何等材质,只能依照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设计院的要求进行,因此使用不锈钢管根本无须经过金钥匙酒店公司同意。一审判决无视国家建筑安全管理及双方约定,显属不当。6、一审判决违背公平原则。金钥匙酒店公司享受着不锈钢等级的材料,却只需支付低等级的PP-R管费用。三、一审扣减的土建等费用、因空调变更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地矿所承担。鉴定报告明确该部分费用是由于空调变更所致,所涉金额双方均无异议。实际情况是,,地矿所原土建工作已经完工后因金钥匙酒店公司要求变更空调,才导致土建工作增加,该部分费用应当由提出变更者承担。同时,其他与空调变更相关的土建费用是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独该部分费用例外,逻辑上也不一致。四、一审判决免除金钥匙环境公司的保证责任,无法律依据。对租赁合同的担保应当是对合同整个过程和内容的担保,装修作为租赁的必备条件,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租赁合同的担保当然包括装修内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地矿所的上诉请求。
金钥匙酒店公司、金钥匙环境公司辩称,,地矿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1、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决算,应当遵循双方所确认的原则,即发生在总造价变更以后的费用,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因此地矿所以单个所谓变更为由要求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费用,已经违反双方的基本的决算原则。2、正如地矿所所言,更改不锈钢管道是由设计单位要求变更,无须金钥匙酒店公司予以认可。金钥匙酒店公司作为租赁方,不需考虑实际使用的管材,只要其符合租赁条件即可,因此上述变更与金钥匙酒店公司没有直接关联,该费用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根据双方纪要的约定,因地矿所前期对投标单位审核不严,导致原空调设计发生变更,故金钥匙酒店公司同意地矿所对上述空调系统进行变更,但也确定在原价的基础上,金钥匙酒店公司只需再行承担4.71万元。一审法院将其余空调安装费用交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本身不符合双方的约定。金钥匙酒店公司作为承租方,无论空调采取什么方式的变更,最终的结果是要符合租赁要求,达到使用标准。因地矿所原因造成的空调设施、质量欠缺而增加的费用,当然应由地矿所负责。4、关于热水箱问题,增加3吨热水是为了符合双方约定的承租条件,当时因地矿所原设计未考虑到厨房热水问题,后因厨房需要热水所以改为15吨热水箱。
金钥匙酒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地矿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就空调系统费用承担问题认定事实不清。《会议纪要》、《华东地标楼培训中心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变更后工程造价确认书》等已确定了在满足大楼技术条件(如土建结构、供电等)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变更空调系统,费用也仅增加4.71万元,因此金钥匙酒店公司不应承担增加的空调土建和安装费用,最多只应承担4.71万元。二、装修变更引发的费用增加应当由地矿所承担。。地矿所在起诉时即表明其对在建培训中心进行招标经营承租之前,已经完成在建“华东地调科技楼”的土建、电梯、智能化、消防等所有子项目的招投标,各项目的工程造价也已全部确定,其投资总额亦可确认。原审鉴定机构认为投资总额不甚明确存在错误,其鉴定思路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应重点查明这一事实,鉴定机构也应在此基础上出具意见。三、、地矿所要求金钥匙酒店公司支付装修费用的条件不成就本案争议空调一直未能正常使用,经技术专家检测,空调主机四周的隔音墙安装距离、高度均不符合要求,导致空调机组故障不断、设备损害严重、使用寿命缩短。金钥匙酒店公司多次发函,,地矿所均未予以处理至今金钥匙酒店公司已花费维修及安装管道燃气供暖等费用60余万元。因地矿所交付的租赁物存在重大问题,故金钥匙酒店公司支付安装费用的条件并不成就。空调质量问题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四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苏民终字第0314号民事调解书为证。
地矿所辩称,金钥匙酒店公司上诉请求于法无据。理由:1、2006年7月28日地矿所和金钥匙酒店公司签订的《华东地标楼培训中心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变更后工程造价确认书》,仅仅确认购买空调及安装费用需增加4.71万元。。地矿所主张增加的费用是因空调变更引起的各个方面的总费用,与金钥匙酒店公司所述的空调购买费用是两个概念。2、、地矿所与南通**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四建)之间就建筑工程施工的增减费用进行结算,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金钥匙酒店公司认为应以总投资费用比照本案费用,显然不合适。3、金钥匙酒店公司已使用空调近10年,并不存在质量较差、难以使用等问题。(2008)宁民四初字第38号案件及(2008)苏民终字第0314号案件中双方争议的是新风系统问题而非空调问题,金钥匙酒店公司所述没有依据。
金钥匙环境公司述称,其同意金钥匙酒店公司的上诉请求。
地矿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钥匙酒店公司与金钥匙环境公司连带支付因租赁产生的装修费等1961820.83元,以及自2009年1月1日开始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金钥匙酒店公司与金钥匙环境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地矿所自建“华东地调科技楼”**万余平方米,2005年8,地矿所将其中的培训中心约**余平方米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租人人,金钥匙酒店公司中标。金钥匙酒店公司中标后根据经营酒店的客观需要,对尚在建的承租房屋提出了变更要求,要求暂停土建及安装的施工以便拿出更改方案。2005年10月9日,,地矿所与金钥匙酒店公司的关联公司即金钥匙环境公司签订《关于华东地调科技楼培训中心热水系统确认备忘录》内容为:根据租赁经营方要求,对原设计的热水系统要考虑厨房用热水,需增加3吨热水,现设计改定为15吨热水箱,则需增加用费约6万元,金钥匙酒店公司工作人员徐芬签名并备注以下内容:增加的费用由地矿所负责承担。2005年11月9日,,地矿所作为甲方与金钥匙环境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培训中心租赁经营主要事项确认书”确认由于乙方提出对培训中心原设计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和消防等有关规范和规定,因变更产生的所有费用超出地矿所原项目投资总额由乙方承担。2005年11月30日,,地矿所作为建设方甲方)与金钥匙集团作为承租方(乙方)、南通四建作为总包方签订“科技楼培训中心内装修管理协议书”,约定三层以上按金钥匙提供的图纸施工,1-2层请金钥匙尽快拿出可行的方案,施工过程中变更及技术核定工作由金钥匙负责与设计院联系,草图与最终的设计院修改图的差异由乙方负责,并要求2006年5月底金钥匙完成全部装修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原设计与修改后的设计增减工程量,须经甲乙双方以及总包单位和监理方共同确认。增减工作量的计算,遵循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同年12月30日,,地矿所作为甲方与金钥匙环境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内装修管理补充协议》约定培训中心隔墙问题按乙方的确认由地矿所完成墙体工程的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和砌体工程,因变更而发生的工程款增减差额,以地矿所与总包单位南通四建等签订的土建、安装工程合同中已明确的培训中心部分工程造价为基准结算,最终按实结算。约定的决算原则为二:一是标书内有的工作内容按投标单价及相关费率计算;二标书外的工作内容按南京市最新定额和南通四建投标的相关费率计算”。同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华东地调科技楼3-7层客房修改工程进行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谈笔录,因客房部冷、热水管道的管材、阀门及保温材料没有设计说明,设计单位要求客房由采用PP-R管改为采用不锈钢管,阀门采用铜阀门,保温材料同屋面保温材料。
2006年3月9日,双方召开关于培训中心供热和空调系统设备改型、装修工作进度有关事宜洽谈会议,确定在满足大楼技术条件和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同意金钥匙酒店公司将原VRV空调系统更改为风冷热泵型,并由金钥匙酒店公司负责设计院、质监站等单位对设备改型变更设计的联系、修改、确认工作。如设计院等单位同意空调、热水系统的变更方案,在原采购供应商安装单位不变的前提下,设备由金钥匙酒店公司负责选型、确认、具体采购和结算,由于原设备已招标订购,涉及与厂商合同变更终止等相关洽谈,金钥匙酒店公司参加。同年7月28日,,地矿所作为甲方与金钥匙环境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华东地调科技楼培训中心空调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变更后工程造价的确认书内容为:一,空调系统变更后的工程内容。空调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按东南大学设计院2006年5月18日提供的设计修改图纸和乙方提供的1、2、3、7层白图,及2006年6月13日的甲方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单、2006年7月3日乙方致甲方的建设工程通知单;二,空调系统修改工程造价。空调系统工程变更后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总价为244.20万元(具体设备、主材品牌、型号、价格等详见报价书),比原合同增加了4.71万元。除上述明示的条款外,其它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金钥匙酒店公司工作人员吴衍代表乙方签字。同年8月3日,空调施工单位(江苏司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司南公司)与地矿所在司南公司提供的空调系统修改过程报价书中确认空调让利后报价为2455090.66元,最后确认价格为2442000元。该报价书中附有报价表、编制说明和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同年8月9日,吴衍在编制说明上签字确认,编制说明第二条报价说明内容为:1、设备选型为国产合资产品;材料采用国产中等偏上品牌;价格执行现行市场价格。2、因原设计未考虑自控部分,本次报价仅含就地控制。3、电气控制管线部分不在本次报价范围。4、本次报价不包括二楼玻璃房工程量(风管、空调水管施工至H轴—G轴,3轴—2/3轴主管线节点)。第四条内容为:本次报价以买方提供的“主要主材(设备)价格”为基础。此价格为卖房确保主材质量的市场采购价,若此价格不能满足采购条件,则买方可做相应调整。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为安装费和材料设备费两项,合计为2455090.66元。同年10月11日,原告与金钥匙大酒店筹备处及南通四建等单位在会议纪要中要求金钥匙酒店公司本周内提供1-2层空调图纸并确定17套房间空调出风口位置,1-2层拆墙改造、消防设施调整,由金钥匙负责实施,报地矿所审定。2006年12月6日,南京金钥匙商务酒店筹备处书面称因1-2层空调设计变更,请地矿所按变更后的空调设计图施工,次日,,地矿所回复应由金钥匙组织实施,地矿所协调
2006年12月20日,南京金钥匙商务酒店筹备处给地矿所的报告中称根据酒店经营需要,一层大厅原有的6个监控位置需要更改,三至六层根据公安局的要求需增加17个监控点。
2006年11月8日,,地矿所作为出租方甲方)与南京金钥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南京金钥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该房屋承租期18年,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建筑面积7030平方米,毛坯房交付。第一年租金及公用设施使用费185万元,其中租金105万元,公用设施等使用费80万元。每三年为一个计租周期。。地矿所将租赁房屋交乙方后乙方进行的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须经地矿所同意后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批准,费用由乙方负责。双方还约定:关于华东地调楼培训中心租赁经营通知、南京地矿所华东地调大楼培训中心租赁经营投标书、租赁经营确认书、主要设备清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正文为准。合同还约定,金钥匙环境公司为本合同履约保证方,对本合同履行期间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6年11月13日,,地矿所与金钥匙酒店公司进行水电计量交接2007年1月8日,双方进行了内部安装工程移交手续。
2008年7月31日,,地矿所给金钥匙酒店公司“关于项目决算事宜”**文同意2008年8月1日为双方决算的起始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算,并拟定地矿所的决算人员和决算地点。2008年8月11日,双方签订“会议纪要”,就决算问题达成共识,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和招投标图纸等相关文件,并约定了土建室内标准和安装标准,地矿所在收到金钥匙国际酒店公司决算书后委托专业工程师复核。会议纪要的第一条交付结算标准为:1、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宁地租经060101)和培训中心招投标图纸等相关文件。2、土建室内标准:按原设计图纸完成隔墙,墙面砂浆抹平,地面找平,卫生间防水完成,设计有吊顶的天棚不处理。无吊顶部分批平。3、室内安装标准:按原设计图纸完成上下水管道,配电箱、管线开关、插座、灯头,安装一个水龙头,达到灯亮水通。4、消防:按原设计图纸完成所有工作。5、弱电:按原设计图纸完成所有安装、调试。6、因实际施工与原设计图纸不一致,以上工作内容仅作为结算标准,不作为验收标准。2009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备忘录”,确定起租日为2008年10月1日,金钥匙国际酒店公司负责设备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层面主体、防水、雨水系统、消防系统(租赁区的末端设备除外)的维修由地矿所负责,金钥匙酒店公司损坏因素除外。双方同意请共同认定的具备工程造价审计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定或其它法定途径解决处理,该项工作于2010年3月底前结束。同时约定在签订备忘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清房租并办妥所有设备、设施的管理交接。“备忘录”签订后,双方已达成全面和解并不再主张此前的各项赔偿、诉讼要求。若不履行相关义务,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备忘录,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备忘录签订后双方仍未能按约进行结算,此前地矿所多次发文并在报纸上公告要求立即完成结算及交接。2009年1月18日,地矿所委托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总价人民币190余万元,金钥匙酒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另查明,地调楼培训中心于**年**月**日通过了除本项目装修以外的子单位验收。2008年5月13日完成本项目的竣工验收。自2008年10月1日后,,地矿所按约收取金钥匙酒店公司交纳的房屋租金未收取其他费用。
在一审审理中,经双方同意,一审法院委托江苏天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华公司)对培训中心因金钥匙酒店公司要求变更引起的全部争议费用进行了审计鉴定。鉴定费30万元由地矿所预交。
天华公司的鉴定思路为:2005年11月9日的协议,明确了因变更产生的所有费用超出甲方原项目总额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对投资总额是对应投资估算、投资概算还是施工图预算等不甚明确;后于2005年12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对于该变更增加费用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即以甲方与南通四建等单位签订的土建、安装工程合同中已明确的培训中心部分工程造价为基准计算。天华公司也是基于此对争议费用进行鉴定。经过鉴定2014年5月5日天华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总额为1450678元,其中双方无争议部分金额为147684.47元,有争议需法院进一步裁定部分所涉金额为1302993.53元。有争议金额土建工程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地矿所要求增加的费用(一)、增加其他费用。1,轻钢龙骨石膏板276800元。。地矿所意见要求支付实际发生的、不在约定的交付结算范围的工作内容费用,且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已签字盖章确认。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属于毛坯房范围内部分不同意支付。鉴定方意见:相关资料金钥匙酒店公司已签字盖章,此内容不在约定的交付结算标准的工作内容内,相应的原设计未施工砖砌体部分已扣除,不属于毛坯房范围,与地矿所意见一致。2,结构板开孔、加固(燃气房、水泵房、空调基础)274700元。。地矿所意见因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空调调整原因增加的费用,已实际发生。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在协议中已签署意见为:“额控制在空调造价内”不同意增加。鉴定方意见:该部分系由于空调变更所致,双方约定的空调价240余万元只包括空调的基础、空调的末端,不含空调电器,不包括空调变化导致的其他工程的相应变更费用。所涉金额双方无异议,具体由法院裁定。3,配电柜改造82000元。。地矿所意见因金钥匙酒店公司要求空调调整增加的费用。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同第二项意见。鉴定方意见:同第二项意见。4,管道井胶泥封堵16814元.地矿所意见:因金钥匙酒店公司要求空调调整增加的费用。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依据的合同没有被告签字,属于地矿所应当完善的项目。鉴定方意见:合同、签证没有金钥匙酒店公司签字,原封堵费已扣除。现场已按签证内容施工完成。该部分内容系由于空调变更所致,意见同第二项。5,燃气炉64700元。。地矿所意见不在约定的交付结算范围内,已实际发生,协议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已签字。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属于毛坯房范围,不同意支付。鉴定方意见:此内容不在约定的交付结算标准的工作内容内,不属于毛坯房范围。6,七层宾馆防盗护栏16362元。。地矿所意见因金钥匙酒店公司要求增加不在约定的交付结算范围内。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属于毛坯房范围,不同意支付。鉴定方意见:防盗功能,不在约定的交付结算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费用。7,24间阳台外护栏拆除改内护栏11520元。。地矿所意见本工程原为不锈钢栏杆已施工完成,现因金钥匙酒店公司要求施工成铁艺栏杆。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属于毛坯房范围,不同意支付。鉴定方意见:不在约定的交付结算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费用,现场实际存在此项目价格属于合理范围内。以上七项合计742896元。
(二)、签证部分。1,2#--060603签证—因宾馆区管道井扩大增加的费用28928.69元。。地矿所意见因金钥匙酒店公司原因卫生间调整增加的费用,金钥匙酒店公司已签字确认。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属于毛坯房范围内,不同意支付。鉴定方意见:签证金钥匙酒店公司已签字确认,属于双方约定的调整部分费用,建议支付。2,5#--060818签证—拆除混凝土结构(独立费)592.78元。。地矿所意见工程量不存在重复,金钥匙酒店公司已书面确认。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属于毛坯房范围内,不同意支付。鉴定方意见:属于因变化而发生的费用。3,6#--060911签证—因宾馆布局改变重新打孔(独立费)8782.06元。。地矿所意见金钥匙酒店公司变更增加工作量,并已书面确认。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不同意支付。鉴定方意见:金钥匙酒店公司已书面确认,属于因变化而发生的费用。4,7#--061027签证—补宾馆开空调洞11160.30元。。地矿所金钥匙酒店公司及鉴定方意见均同第三项意见。5,8#--060803签证—施工脚手架增加、二次倒运10395.72元。。地矿所金钥匙酒店公司及鉴定方意见均同第三项意见。6,9#--061108签证(管井封堵)应由业主提供基本服务4620.79元。。地矿所意见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属于消防要求不同意支付。鉴定方意见:属于消防要求,属于毛坯房交付的必备条件,同意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以上六项合计64480.34元。
第二部分,金钥匙酒店公司要求列入节余费用。该部分共19项,金钥匙酒店公司要求列入节余金额共计666188.50元。经鉴定,鉴定方明确调整项目仅为第17项一层外墙维护完善(150)、第18项一层室外檐廊吊顶完善(153)和第19项一层室外台阶完善(138),鉴定调整金额分别为6780.38元、823.50元和25547.55元,合计33151.44元.
第三部分,事实不清提请法院裁定金额。1,砖墙砌体回收(3—7层)24527.41元。。地矿所意见不属于节余费用。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属于节余费用。鉴定方意见:砖墙拆除之后,因已无法看见,是否能用,能用多少已无法计算。2,因甲方数据有误导致马桶退货支付定金12353.97元。。地矿所意见不属于节余费用。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属于节余费用。鉴定方意见:没看到相关证据,无法发表意见。以上两项合计36881.38元。
有争议金额安装部分。该部分鉴定金额共计565650元。其中1,签证电气D-047一层水平及北侧强电井桥架由400*200变更为500*200而发生的拆除安装费用10481.74元。2,签证电气D-057屋顶空调电缆截面增加费用92388.83元。3,签证电气D-062屋顶空调电缆截面增加费用95757.97元。4,签证电气D-063热泵机组电缆截面增加后导致200*100桥架增设等196806.22元。5,签证电气D-064热泵机组原已敷设的桥架800*200变更为600*200等3208.93元。6,签证电气D-067屋顶锅炉房配电电源增加747.04元。7,签证暖通N-04客房复合风管按修改图进行拆除费用285.72元。8,签证暖通N-063F/7F复合风管按修改图进行制作安装费用51767.53元。9,签证暖通N-074F/6F复合风管按修改图进行制作安装费用94019.60元。10,签证暖通N-08卫生间复合风管按修改图进行制作安装费用36650.31元,暖通签证(4-7层调整)-111000.37元。11,签证暖通N-09按照修改图增加的通风部件费用2964.93元。12,签证暖通N-011卫生间排风井移位增开排风洞口1357.62元。13,给排水S-048(2)卫生间及屋面热水管由PP-R管改为不锈钢管增加费用56942.41元。14,给排水S-050(2)屋面太阳能与燃气炉及水箱的供回水管道增加费用33271.51元。对1-12项费用,,地矿所意见属于变更增加的费用。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属于单独结算项目,不应另行增加费用。鉴定方意见:属于空调变更所致,所涉金额双方无异,具体由法院裁定。对第13、14项费用,,地矿所意见用不锈钢管系设计院要求的,应按照实际费用计算。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不是我方要求变更不锈钢管,费用不应该承担。鉴定方意见:图纸设计的系不锈钢管,招标时改成了PP-R管,有可能不是金钥匙酒店公司的主动行为,其中的证据链是断的,没有相关材料证明该项费用应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需由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金钥匙酒店公司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2005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以地矿所与南通四建等单位签订的土建、安装工程合同中已明确的培训中心部分工程造价为基准计算,天华公司基于此对争议费用进行鉴定,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一审法院确定其证明效力,故对于金钥匙酒店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在天华公司[2014]3号工程造价鉴定书的基础上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综合归纳并认定如下:一、关于地矿所认为应按2006年房屋租赁合同毛坯交付的规定,不同意扣除节余费用,如鉴定报告中争议部分二金钥匙要求列入节余费用的装饰硬木门,三至七层户门粗装条件、卫生间粗装条件及门特殊五金等。应按地矿所实际结算的1914720.83元支付该项目的全部费用。一审法院认为,2005年12月30日关于科技楼培训中心内装修管理的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因变更而发生的工程款增加差额,以地矿所与南通四建等单位签订的土建、安装工程合同中已明确的培训中心部分工程造价为基准计算,并在其后约定了安装标准,综合事实来看,金钥匙的装修也确实发生了节余费用,故该辩称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关于金钥匙大酒店称轻钢龙骨石膏板等装修项目属于毛坯房范围内部分,及有些项目未签字确认,故不应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许多项目确属金钥匙要求变更导致,现大部分项目金钥匙酒店公司也认可,即使部分金钥匙酒店公司未签字,但也实际发生,一些还是消防等强制规定要求,价格也在合理范围内,且按双方约定鉴定单位已扣除节余费用,故金钥匙酒店公司此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三、关于空调变更引起的土建、安装增加的费用,金钥匙酒店公司认为空调变更及安装双方已约定只增加4.71万元,故增加的费用包含在包干范围内。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空调变更引起的土建费用,,地矿所与金钥匙酒店公司于**年**月**日召开洽谈会议时确定在满足大楼技术条件和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同意金钥匙酒店公司将原VRV空调系统更改为风冷热泵型,双方达成合意不增加投资,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空调系统,土建费用的发生系必然费用,故因空调变更引发的土建费用不应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关于空调变更引发的安装费用,原合同空调工程244.2万元仅指空调机组本身、风管及末端设备以及本身的安装,并不包括空调电气、控制管线及新风系统等,故因空调变更引发的安装费用应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四、关于金钥匙提出双方合同约定地矿所每年收取的房租中有80万元设备等使用费,而一些设备如燃气炉等应该扣除,不能让金钥匙酒店公司又出钱采购,又让地矿所收金钥匙酒店公司的使用费。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房租合同约定的是公用设施使用费,并不仅指设备使用费,即使包含设备费,也应是指收取的房租合同《设施设备清单》中的设备,而不是指变更后超出原合同的设备,而且从租赁履行看地矿所也未实际收取使用费,全部收取的是房租。五、关于土建部分砖墙砌体回收(三至七层),金钥匙酒店公司认为属于公共部分应当完善部分,是原计划投资范围内,由于金钥匙酒店公司装饰方案变更而节余的费用。。地矿所认为本项目用的原是蒸压砌块而不是实心砖,由于蒸压砌块砖是轻质材料,抗压强度低,拆除后都已破损,不可能回收利用,故不存在节余。一审法院认为,此行为没有相关规费定额的规定和计算方法,客观上也不能证明地矿所回收了此砖,且又是金钥匙酒店公司意见要求变更导致,故此项费用不应计入节余费用。六、金钥匙酒店公司提出由于地矿所提供数据有误,导致金钥匙酒店公司购买马桶时退货赔偿定金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金钥匙酒店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地矿所提供的数据错误,且此属另一法律关系。七、关于安装工程中卫生间及屋面热水管以及屋面太阳能与燃气炉及水箱的供回水管道由PP-R管改为不锈钢管而增加的费用。金钥匙酒店公司认为招标时确定为PP-R管,后金钥匙酒店公司也未要求变更为不锈钢管,且属于毛坯房验收范围,故应当按PP-R管结算。。地矿所认为图纸设计的是不锈钢管招标时列为《甲控乙供材料》暂定为PP-R管,但实际施工时,设计院不同意更改为PP-R管,核定为不锈钢管,故只能按设计图纸施工,金钥匙酒店公司当时也未反对。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甲控乙供》材料业主将根据实际使用材料的品牌、品质等情况作具体核定。投标人以《甲控乙供材料表》中价格计入投标价,决算时根据具体核实调整。一审法院认为,根据2006年3月9日的洽谈会议,没有证据证明由PP-R管改为不锈钢管是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提出并确认,结合鉴定机构的意见,对该项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因金钥匙酒店公司要求变更引起的全部费用为:无争议金额147684.47元+有争议金额土建部分742896元-274700元(结构板开孔、加固费用)-82000元(配电柜改造费用)-16814元(管道井胶泥封堵费用)+64480.34元-4620.79元(9#--061108签证)-33151.44元(列入被告的节余费用)+有争议金额安装费用565650元-56942.41元-33271.51元=1019210.66元。因费用结算金额的确定是履行给付义务的前提,而金钥匙酒店公司与地矿所对结算金额一直处于争议之中,故一审法院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日期即2014年5月5日为利息的起算点。金钥匙环境公司仅是对租赁合同进行担保,不应承担装修费用的担保责任,故对地矿所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金钥匙酒店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地矿所支付装修费用1019210.66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地矿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456元,一审案件鉴定费300000元,合计322456元,由地矿所负担154779元,金钥匙酒店公司负担167677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关于PP-R管更换为不锈钢管问题,,地矿所陈述设计院原先均要求使用不锈钢管,后来金钥匙公司提出能否换成PPR管,设计院对此不同意,所以还是采用不锈钢管;金钥匙公司不可能影响设计院,也不可能改变建设工程的设计。华东地调科技楼是呈L型的两栋楼,其中培训中心是单独的一栋楼,全部租赁给金钥匙公司。两栋楼用的都是不锈钢管,系设计院统一要求。
《关于华东地调科技楼培训中心热水系统确认备忘录》上记载,,地矿所参加人员为徐罗大肖苓、邹永兴、王峥。其中徐芬签字及说明内容为单独一行,邹永兴、王峥在徐芬签字及说明内容下方另起一行签名。。地矿所陈述《关于华东地调科技楼培训中心热水系统确认备忘录》系其提交的证据,但该备忘录上徐芬的说明系单方意思表示,,地矿所对其并不认可;地矿所不能确认王峥是否系其员工金钥匙公司陈述双方已热水箱费用增加部分由地矿所承担达成合意,但打印部分未予体现,所以徐芬才另行书写了该内容;;地矿所工作人员当时亦无异议并予以签字
以上事实,有《关于华东地调科技楼培训中心热水系统确认备忘录》、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以地矿所与南通四建等单位签订的土建、安装工程合同中已明确的培训中心部分工程造价为基准计算,天华公司基于此作出鉴定报告,应作为确定双方费用分担的依据。金钥匙酒店公司上诉称应以地矿所投资总额作为依据、原鉴定报告思路存在问题,该上诉理由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双方其他上诉理由,本院分别认定如下:
1、关于不锈钢管费用问题,,地矿所上诉称金钥匙酒店公司应支付不锈钢管费用**92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地矿所陈述,采用不锈钢管系设计单位统一要求,金钥匙公司不能改变设计,其建设的华东地调科技楼另外一栋楼也采用了不锈钢管。因此,一审结合鉴定机构意见,认为PP-R管改为不锈钢管并非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提出并确认,从而对该不锈钢管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地矿所。地矿所这**上诉理由予采信。
2、关于空调相关费用及9#-061108签证费用问题,地矿,地矿所主张金钥匙酒店公司应支付**审扣减的空调土建费用即结构板开孔加固费用**元柜改造82000元、管道井浇泥封堵16814元,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增加的空调机费用47100元;对此本院认为,不管空调系统如何变更,其土建费用系必然费用,故因空调变更引发的土建费用不应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对于地矿所主张的空调机费用47100元,本院认为,双方虽曾以书面形式确认空调系统工程变更后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总价比原合同增加了4.71万元,但鉴定报告已就空调变更引起的费用作出鉴定意见,地矿所依据,地矿所依据该确认书再次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金钥匙酒店公司认为其仅应承担4.71万元,但原空调工程244.2万元仅指空调机组本身、风管及末端设备以及本身的安装,并不包括空调电气、控制管线及新风系统等,故一审认定空调变更引发的安装费用应由金钥匙酒店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对于地矿所主张的9#-061108签证4620.79元费用,本院认为,鉴定报告已认为该费用的发生系消防要求,属于毛坯房交付的必备条件,故上述费用应由地矿所承担。地矿所上。地矿所上述上诉理由采信。
3、关于热水箱费用问题,地矿所主,地矿所主张金钥匙酒店公司应承担增加的**元费用,《关于华东地调科技楼培训中心热水系统确认备忘录》系地矿所提交的证据,该备忘录由双方七名参加人员签字确认,金钥匙酒店公司人员徐芬签名后备注“增加的费用由地矿所负责承担”,徐芬签字下方另起一行为地矿所人员签字。从常理而言,地矿所签署备忘,地矿所签署备忘录时即应知晓该备注存在费用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则地矿所理应于当时提出意见,而非签署并保存该备忘录;地矿所也未能举;地矿所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就上述费用问题另有协议为其并,地矿所认为其并未在该备忘录中同意承担增加费用,该热水箱增容亦是为了满足必备的租赁条件。据此,地矿所主张金钥,地矿所主张金钥匙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4、关于利息起算点问题,地矿所上诉称金,地矿所上诉称金钥匙酒店公司应自**年**月**日开始**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双方对结算金额一直处于争议之中,给付数额未能明确,一审根据案件情况,酌定以鉴定报告出具的日期为利息起算点,并无不当。
5、关于金钥匙环境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地矿所与金钥,地矿所与金钥匙酒店公司所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了租赁事宜司仅是对租赁合同进行担保,其不应对装修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地矿所上诉称。地矿所上诉称金钥匙环境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持。
6、关于空调费用给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金钥匙酒店公司上诉称空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不能稳定使用,故其不应支付空调费用;本院认为,本项目的竣工验收已于2008年5月13日完成,金钥匙酒店公司亦使用空调多年,如其认为空调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其可依法另行主张。对于金钥匙酒店公司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地矿所、金钥,地矿所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2元,由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负担6986元,由南京金钥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69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殷源源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旭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