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振宇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6民初1774号之一
原告:贵州振宇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563215697,住所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墨冲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江家瑜,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678658。
法定代表人:吴辉,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振宇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振宇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振宇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6元,减半收取为2673元,由原告贵州振宇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石 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文俊
书 记 员  李作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