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5执4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678658。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某奇,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申请执行人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黔05民再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63305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执行申请费873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须知、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文书。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劵投资收益、不动产、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F4××××(吉奥牌)、贵FB××××(别克牌)车辆二辆,本院已委托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上述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
3、本院到纳雍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雍管理部及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工商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现场调查;对外享有债权、收益情况。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思奇,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适用律师调查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审计调查等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除已被额度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民再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晓江
审判员  王建梅
审判员  朱启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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