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5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678658。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某奇,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F4××××(吉奥牌)、贵FB××××(别克牌)车辆二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贵F4××××(吉奥牌)、贵FB××××(别克牌)车辆二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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