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5执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高海路949号虎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678658。
法定代表人:吴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思奇,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申请执行人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民再9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民终2445号民事判决书及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5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强制执行(2020)黔05民终244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黔0525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531218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于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强制执行的531218元及利息(以531218元为基数,按LPR的标准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7712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2022)黔0525执4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不足额存款,本院已额度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1540元。
3、本院到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雍县管理部查询以及本院委托贵州省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工商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七星关区迎宾社区调查,该社区反馈的证明及周边群众的证言证实***未在该社区居住,在该社区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已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吴思奇,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适用审计、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的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除已本院划拨的存款11540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晓江
审判员  王建梅
审判员  朱启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洪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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