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5113号之一
原告:***
委托代理人:何青春,黔西市协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冯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负责人:褚秀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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