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29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7092X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恒亮路**。
法定代表人:吴耀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元防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鸿元防火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鸿元防火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鸿元防火名下有车辆,已于2020年5月20日轮候进行了档案查封,查封期限2年,未实际控制该车。除此以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上门找被执行人也未找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在2020年8月10日到庭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鸿元防火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短信送达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鸿元防火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尧宇
审 判 员 吴玉凤
人民陪审员 顾 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