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某某弹簧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3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北区南漕村。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月,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明,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审第三人:无锡南方制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恒源祥工业园恒溢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吴立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忠,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丽娜,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恒亮路十号。

法定代表人:吴耀兴。

原审第三人:吴耀兴,男,196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审第三人:管惠娟,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审第三人:沈静怡,女,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弹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明、无锡南方制动件有限公司、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吴耀兴、管惠娟、沈静怡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民初7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弹簧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无锡***弹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无锡***弹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无锡***弹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小兵

审判员  刘永刚

审判员  俞 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