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汇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执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汇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312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诸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恒亮路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汇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一、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无锡汇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无锡汇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8420元,由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395.17元,由无锡汇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83元。该款已由无锡汇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无锡汇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508395.17元。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无锡汇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无锡汇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但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苏B×××××号车辆一台,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苏B×××××、苏B×××××、苏B×××××、苏B×××××的车辆四台,上述车辆下落不明。
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因本案有当事人为非自然人,所以根据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无法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
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若干对外投资公司,但无执行价值,申请人不要求法院处置。
执行过程中,委托调查(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上门询问亦无相关有价值的线索,被执行人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法人***目前下落不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无锡市鸿元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508395.17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6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雷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