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082执1176-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新得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世纪宏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葛天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世纪宏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1082民初3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本院查控系统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豫1082执恢1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