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世纪宏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82执恢40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新得胜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世纪宏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葛天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世纪宏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豫1082执恢408号案件的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