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民初64号
原告: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省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齐哈尔北方锻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1元,减半收取计8875.50元,由原告无锡市东昊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琦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