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福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福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592号
申请人:宜兴市福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分水中兴路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82498。
法定代表人:何小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9幢1201、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89354824E。
负责人:唐建珍。
被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水资源科技大厦一楼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14116478J。
法定代表人:范浩松。
申请人宜兴市福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85万元,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财产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福安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董大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刘天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