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7565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风月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7565号
原告: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A区56号。
法定代表人:虞根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昱,江苏吾索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风月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香榭花园11号,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金石国际B座2703室。
法定代表人:吴玥红。
原告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风月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