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817号
申请人:深圳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立信华府1-3。
负责人:章林虎。
被申请人: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A区56号。
法定代表人:虞根南。
申请人深圳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南洋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蔡昀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