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富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310号之一 原告:苏州富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菀坪社区安湖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284412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州富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豪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2022年11月14日,富豪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富豪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富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富豪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宗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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