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民初6933号
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经济开发区海门港大港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茅红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邻,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张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亮亮。
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86元,由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桑林龙
书 记 员 姚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