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3040号之二
原告:盐城市西环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甘露村**。
法定代表人:束粉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薛玉琴,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通榆路**滨河御景园苑****
负责人:倪秋丰,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30日,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倪秋雨,男,1974年12月31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盐城市西环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倪秋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西环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市西环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倪秋雨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西环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58.5元,由原告盐城市西环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薛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