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保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600966429,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薛玉琴,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保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60294684Y,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黄仕平。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保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亭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现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盐城保力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313307.9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49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盐城保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盐城保力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执行中,部分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4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2021年4月26日、9月18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盐城保力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且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