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终2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
上诉人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99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