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894号
原告江苏纽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告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纽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96元,由原告江苏纽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
书 记 员 严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