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5414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迪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朝阳新村94号。
法定代表人:蒋百鸣,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亚、袁婕,江苏正气浩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纽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傅厚岗1号。
法定代表人:赵霞,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迪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纽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常州市迪普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迪普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迪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纽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21元,由常州市迪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志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