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8执391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南京市秦淮区,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南京市秦淮区,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南京宝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芮玉根,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南京市,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江苏当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芮玉根、江苏当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宝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18执3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道金
审判员  祁武林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