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某某、南京宝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