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苏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上海滩饮食有限公司、南京泰煌饮食有限公司、南京宝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17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苏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8944402-5,住溧水区**屏镇金湖路。

被执行人南京上海滩饮食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0893225-,住**京市户部街**号号。

被执行人南京泰煌饮食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818324,住**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号2号。

被执行人南京宝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32010000012,住**京市石鼓路**号107号。

被执行人**,男,196,住玄武区住玄武区。

被执行人***,女,1962,住址同上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3,住址**京市白下区市白下区。

关于南京市溧水区苏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京上海滩饮食有限公司、南京泰煌饮食有限公司、南京宝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上海滩饮食有限公司、南京泰煌饮食有限公司、南京宝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4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执行员  卞卫明

执行员  朱 强

执行员  刘 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