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02执恢1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2号京城大厦1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万慧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南京宝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2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23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0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妻子。
被执行人:江苏当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宝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当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京民初字第6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