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1民初8223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沂市瑞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郯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瑞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陆科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