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3民初1822号
原告:章安常,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温州商贸城第6幢4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其东,灌云县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章安常与被告连云港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章安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章安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章安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