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星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23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星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30810-9,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251977190T,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阜宁中垦三农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MP6DG5F,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星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阜宁中垦三农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苏0923民初6644号,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阜宁中垦三农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阜宁中垦三农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7780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