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1097号之一
原告:苏州达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朱亚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广,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洁,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通江园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丁敬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达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达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达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8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58元,由原告苏州达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