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4967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于红,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峰,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神华集团黄骅港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10921357E。
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德胜西路1号亘元地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227990125P。
法定代表人:黄金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凯,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平,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通江园9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18556067J。
法定代表人:杨培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尹斌,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尹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尹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尹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苑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