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4967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于红,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峰,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神华集团黄骅港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10921357E。

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德胜西路1号亘元地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227990125P。

法定代表人:黄金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凯,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平,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通江园9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18556067J。

法定代表人:杨培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尹斌,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尹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尹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尹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苑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