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1802宜兴市欣迪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1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欣迪机械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250446689Y,住所地宜兴市新街镇。
法定代表人:蒋志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1328556Y,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朱仁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宜兴市欣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1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上诉人欣迪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欣迪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欣迪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392元,减半收取37696元,由欣迪公司承担。
审判长  缪凌
审判员  胡伟
审判员  钱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