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692号
申请人: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1328556Y,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朱仁俊,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富通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6216775N,住,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div>
法定代表人:沈自泉。
本院在审理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富通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通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通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60万元的财产。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泽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帅